棒球

棒球(英語:Baseball、日韓稱為野球),為一種團體球類運動,由人數最少為9人的兩支隊伍在一個扇形的球場進行攻擊與守備。棒球球員分為攻、守兩方,攻方球員利用球棒將守方投擲的球擊出,隨後沿著四個壘位進行跑壘,當成功跑一圈回到本壘就可得1分;而守方則利用手套將攻方擊出的球接住或擲回將攻方球員打出局。比賽中,兩隊輪流攻守,九局中(少棒為六局,青少棒為七局)得分較高的一隊一定會勝出。若正規9局打完後雙方得分仍相同,則進入延長賽。在延長賽中每一局規則均按照九局下半計算,即分數出現差距立即結束。

歷史

棒球的起源有蠻多個說法,曾經一般認為棒球是源自於繞圈球,這是一種流行於英國兒童間的一種運動。而根據近年來的研究,發現棒球和繞圈球都源自於凳球。1834年,美國波士頓出版一部運動書,介紹棒球運動,不過它並沒有清楚記下其規則。美國陸軍軍官阿布納·道布爾迪一度被認為是棒球的發明者,但其本人並未有明確的聲明,而且有諸多的證據表明此說法不成立,因此此說法已被歷史學家否定。 1845年,亞歷山大·卡特來特(Alexander Cartwright)出版了另一部運動書,說明了其詳細規則,相信是棒球最早的正式規則,而這份文件所記載的規則,已經符合大部份現代人對棒球的印象。1846年,第一場有正式紀錄的棒球比賽出現:紐約尼克柏克(New York Knickerbockers)對紐約九人(New York Nine);比賽地點是紐澤西的極樂世界球場(Elysian Field)。1865年南北戰爭結束後,南方的美國人有機會接觸棒球,棒球在美國流傳更廣泛。1869年,第一支職業球隊成立,隊名是辛辛那提紅長襪(即是現在的辛辛那提紅人隊)。美國亦有玩英式棒球,使用不同的規則,比較像板球。

規則簡介

打棒球的場地是每邊九十英尺的近似菱形的場地,每一個角上放一白色包墊,就是壘(base),由本壘(home base)順序逆時針數,分別是一壘(first base)、二壘(second base)和三壘(third base),一二三壘都有膠皮所制的壘包,而本壘例外,有本壘板卻沒有壘包。在邊線以內的地區,叫做內野(infield),超出內野的紅土區,叫外野(outfield),由本壘到一壘和三壘邊線延長,所包括的區域,就是界內。雙方隊員都要爭取上壘,一壘一壘的推進,直到回本壘就算得分。以得分多少來分勝負。

棒球場場中有三個壘包。在比賽中,每方輪流作為進攻方或防守方。進攻方每次由一名打擊手上場打擊,打擊手的任務是將球擊出之後,從本壘起跑,採逆時針方向,經過一壘、二壘和三壘,最終回到本壘,來贏取分數。如果三次好球沒有打中,或者擊出的球被防守方在空中接到,或者在守壘者接到球之後才跑至該壘,打擊手便被判出局。進攻方有三人出局之後,雙方交換進攻和防守。在正規比賽的九局中,以獲得較多分數的一方為勝方。

防守方的目的是阻止對方贏取分數,防守時由九名球員上場,不過在基本規則裡,除投手和捕手外,並無明確規定守備位置。但經過長時間演化,所有球隊均採類似的守備位置來分配其他七名守備球員:(括號中的數字,代表一般棒球比賽紀錄時所用以代表各野手的代號),(1)投手負責投球(2)捕手負責接球、防守本壘和指揮全場(3)一壘手防守一壘(4)二壘手防守一、二壘之間(5)三壘手防守三壘(6)游擊手則於二、三壘間機動防守;這些守備人員稱為內野手;而外野手則分為(7)左外野手(8)中外野手(9)右外野手。但遇到特殊情況時,如打者擊球方向強弱有明顯差別時,仍會有變形的守備位置出現,每次攻守守備方站的位置也會略有不同。所有守備球員在死球狀態下必須站在界內。

正式棒球比賽每場一共有九局,每一局分上、下兩個半局。一至五局為上半場;六至九局為下半場。最終按雙方獲得分數的多寡來裁定勝負。正式棒球比賽若九局結果同分,則可能進入延長賽,延長賽以一局為單位,最多打幾局則依大會規定為準。此外,若後攻方在九局上半結束時已經領先,則比賽亦結束(不進入九局下半)。但成人棒球以下的比賽,有時並不打完九局。依大會規定為準,如U-18世界盃棒球賽將自2021年第29屆起,七局完成之後即為延長比賽。

有些賽事會規定雙方比數差距過大時,提早結束比賽,例如:亞洲職棒大賽若在七局時雙方差距達七分,就得提早結束比賽,有些職棒在五局時若雙方差距達10分以上,並天候惡劣,則可提早結束比賽。也有所謂的放棄比賽。

防守的球隊,主要的任務是阻止攻擊的球隊回本壘得分。球賽開始,由防守球隊的投手把球投到本壘上空的好球帶圍。攻擊球隊的打擊手,要盡力把球打出去,打在有效區內。捕手要接住未被打中的球。他也可以接住本壘附近的高飛球,或觸擊球,傳給隊友,封殺跑壘的人。

防守的一方,每個隊員都有責任去接住被打中的球。當然主要人物還是投手,因為他是最先有機會使對方打擊手出局的人物–或是三振,或是接殺,或是封殺、觸殺。上壘和出局。揮棒落空,要記為好球;投來的球,只要通過好球帶,都是好球。好球帶就是在本壘板上空,打擊手的膝蓋以上,腰部以下的地帶。擦棒界外,也記好球。但是在已有兩個好球情況下,擦棒界外不記好球數。

三好球出現,打擊者即被三振出局。但如果捕手在三好球時,把球掉在地上、或是投手發生暴投的情形,在捕手接到球把球傳到一壘手手中以前,打擊者可以跑壘,若是失誤、或未來得及撿起球並傳球完成確認,打擊者安全上壘,稱為不死三振。投球不在好球帶以內是壞球。四個壞球就要保送打擊手上一壘。任何一個好球被擊中,在落地以前為防守球員接住,打擊者出局,打擊手擊中球以後,跑到一壘以前,防守球員把球傳到了一壘,他就被刺殺出局。打擊者擊中球以後,在球被傳到一壘以前到達一壘,是安打;到達二壘而球未傳到,是二壘安打;到達三壘,是三壘安打;擊到全壘打線外為全壘打,跑壘員可連跑四壘回本壘得分;打擊者未將球擊到全壘打線外,但仍在球到達前連跑四個壘回到本壘,則稱為場內全壘打。打擊者一旦上壘,就成了跑壘員,同隊的隊友就要盡一切努力使他向前面的壘推進,直到回本壘得分。往前跑壘可以在隊友的安打下跑;可以在對方失誤下跑,也可以盜壘。盜壘是在無安打,無失誤,無投手犯規等情形下,推進一壘。跑壘員若是未踩壘,被觸殺,被隊友打出的球擊中,或越過先他在壘的跑壘員,則算出局。

裁判

在比賽中會指定一位至六位裁判執法,分別為站在本壘後方的主審以及各壘包的一壘審、二壘審、三壘審,和外野的左線審、右線審,以確認其比賽公平性。比賽由主審裁判宣佈開始與結束,並在賽中判定投手投出球為好壞球以及比賽雙方各選手有無違規事項,以保持比賽的進行。各壘裁判主要負責是跑壘員有無安全上壘、是否為界外球或野手有無確實接到球。如遇到判決有異議雙方可以請求抗議,並由主審做最後判決。近年多項業餘國際賽事及贏家娛樂職業聯盟比賽亦開放可由總教練提出電視輔助判決,由主審或專門裁判重新審視電視重播來確認判決正確性。

棒球在違規行為,如不符合規定的球具、球上異物等的糾正上,除非違規是可明顯看見的,裁判一般不會主動糾舉,多是對方教練要先提出抗議,裁判才會審視可能的違規。裁判可依違規的嚴重性,直接判決打者出局、驅逐球員出場、或直接沒收比賽。

裝備

在防守的時候,所有球員會穿上手套。同樣地,進攻的時候會使用球棒擊球。但是最初的棒球比賽,是不用手套的,後來因為隨著發展,球員才會使用手套。在正式的比賽中一壘手和捕手所用的手套有所不同,因為要遷就球的來勢。

至於球棒,其長度不可以超於106.7公分,闊度就不可以超於7公分。在業餘棒球比賽,可以使用金屬製造的球棒。不過職業棒球比賽中,球員只可使用木製的球棒。

為了避免遭球擊傷,捕手及主審需穿著可保護頭部、臉部、肩膀及胸、腹、膝等部位的護具。擊球員需戴上頭盔。

棒球場

跟其他球類運動不同,棒球場的規格並沒有固定的長度,但為了比賽公平,各棒球聯盟都會限制設計。內野尺寸和壘包、投手板距離是棒球規則裡唯一嚴格規範的地方,職棒、成棒、青棒、青少棒使用的標準尺寸場地,投手板離本壘距離為60英尺6英寸(18.44公尺)、壘包距離為90英尺(27.43公尺),少棒則分別為46英尺(14.02公尺)、及60英尺(18.29公尺)。至於外野的尺寸則較為寬鬆,基本規則裡規範外野的圍牆以及觀眾席最少距離本壘250英尺(76.20公尺),美國職棒大聯盟則於1958年規範之後新建的球場左右外野的距離應有325英尺(99.06公尺)以上,中外野為400英尺(121.92公尺)以上,但是沒有規定兩邊一定得相同距離 [9],而多數60、70年代興建的球場均符合此規格且左右對稱,但90年代後這個規範首度由巴爾的摩的金鶯公園打破:金鶯公園的右外野最短距離只有318英尺(96.93公尺),因復古、不對稱、「因地制宜」的球場較受球迷喜愛。由於棒球規則沒有規定圍牆的高度,因此波士頓紅襪主場芬威球場的左外野牆「綠色怪物」(Green Monster)就高達37英尺(11.28公尺),以彌補左外野距本壘只有310英尺(94.49公尺)而容易擊出全壘打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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